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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授学士学位授予办法

更新时间:2024-03-22 14:51

发布时间:2015-01-01 00:00

西南科大学位字〔2018〕8号西南科技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办法(修订)

第一条为规范学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学士学位按国家规定的学科门类授予。

发布时间:2022-09-06 00:00

授予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实施办法》的通知陕西省人民

第十条普通高等学校应对学士学位申请者进行认真审核,于一个月内决定是否接受申请并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审批通过者由学位授予单位颁发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证书,未通过者不再补授学士学位。如发现申请、推荐和审批过程中营私舞弊、

发布时间:2022-05-19 00:00

关于往届本科毕业生申请补授学士学位的通知–南宁理工学院

根据《桂林理工大学博文管理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博文教〔2017〕25号)第七条规定,对未获得学士学位的学生毕业后符合补授学士学位条件的可申请补授学士学位。为确保本项工作正常进行,现将有关情况通知如下:

发布时间:2021-01-15 00:00

关于印发《常州工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办法(修订)》的通知

第八条学士学位补授工作规定: (一)因所修课程成绩或外语成绩未达到学校学位授予条件的应届本科毕业生,可在毕业离校后一年内回校重修相关课程。经考核合格并达到规定的要求,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可申请补授学士学位。

发布时间:2016-11-30 00:00

武汉晴川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办法(修订)北斗学院(电子信息学院)

2.经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授予学士学位的毕业生,由学院颁发学士学位证书。对毕业当年未被授予学士学位的毕业生,以后不再补授学士学位。 第八条对于已授予的学位,如发现有舞弊行为等严重违反本办法的,经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可以撤销其

发布时间:2016-06-15 19:02

荆楚理工学院学士学位授予条例[精品]豆丁网

荆楚理工学院学士学位授予条例荆楚理工学院2011届普通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审核标准及操作细则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及《荆楚理工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办法(试行)》的规定,结合我校2007级本科

发布时间:2017-12-29 00:00

呼伦贝尔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办法教务处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等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经内蒙古自治区学位委员会批准,我校拥有学士学位授予权的专业方可授予学士学位。

发布时间:2016-01-01 00:00

南京特殊教育师范学院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办法一品高考网

南特师〔2016〕86号 南京特殊教育师范学院 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江苏省普通高校学士学位

发布时间:2019-01-05 00:00

自治区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落实全国教育大会精神,牢牢把握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规范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

发布时间:2022-01-05 00:00

云南民族大学本科学士学位授予条例实施细则

1、云南民族大学本科学士学位授予条例实施细则(试行)(2010年5月修订)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本校可授予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

发布时间:2019-10-10 00:00

哈尔滨广厦学院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暂行条例(修订)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学士学位授予的审定机构。 第三条 严格掌握学位授予标准,坚持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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