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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位授予条件

更新时间:2024-03-22 13:47

发布时间:2023-12-08 00:00

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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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甘肃农业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的通知主考院校

(二)学术学位获得者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在科学研究方面取得创新性成果;专业学位获得者具有独立承担专业技术工作的能力,在专业技术方面取得创新性成果。 (三)达到学校博士学位授予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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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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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文理学院理工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湖北文理学院理工

(五)学校向获得学士学位的学生授予学位,颁发学位证书,学士学位证书的生效日期为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出决定之日。 (六)毕业但未获得学位授予资格的学生,可在毕业当年12月返校参加考试,符合学位授予条件后,学校于当年授予学位,生效日期为校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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