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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更新时间:2024-03-22 13:47

发布时间:2021-09-23 00:00

全日制本科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湖师院发〔2021〕51号

第二章 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职责 第二条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在本科生教育中主要履行如下职责: 1.制定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2.审定授予学士学位的名称; 3.审查批准各下属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名单;

发布时间:2022-12-07 14:42

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我校为硕士学位授予权单位。目前,有哲学、理论经济学、政治学、马克思主义理论、公共管理五

发布时间:2022-07-29 00:00

中国科学院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中国科学院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2022 年 4 月 11 日校长办公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 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等国家相关文件,以及《中国科 学院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组织条例》

发布时间:2022-08-27 03:55

大连理工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大连理工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行措施,结合我校实际状况,制定本工作细则,第二条我校按照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同意或立案旳学科门类及专业授予学位,所授学位分为学士硕士

发布时间:2011-11-28 00:00

华东理工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华东理工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四)学位论文应在导师指导下由博士研究生本人独立完成,学位论文必须是一篇(或由一组论文组成的)系统的、完整的学术论文,学位论文正文不少于6万字,学位论文中文摘要1000字左右,英文摘要应是中文摘要的译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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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制定本暂行实施办法。 第二条 学位按下列学科的门类授予: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农学、医学。 学士学位 第三条 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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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学位授予单位,在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授予学位的决议后,发给学位获得者相应的学位证书。 第十二条 非学位授予单位应届毕业的研究生,由原单位推荐,可以就近向学位授予单位申请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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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60A22-04-2021-0007-1生成日期:2021-10-26发文机构: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发文字号:学位〔2021〕13号信息类别:教育综合管理 内容概述:国务院学位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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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开放大学学士学位授予条例(修订)》(自主业务)——适用于2020年秋季及之后入学学生学位授予工作 详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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